明代施行了非常严格的人口流动限制,其施行的初衷,是保持社会稳定,维护农业生产,防止“盲流”,我们现在实行的户口制度,可以从哪个时候找到渊源。
朱元璋制定了路引制度,也就是通行证或身份证。当时的法律规定:“凡军民人等往来,但出 即验文引,如无文引,必须擒拿送官。仍许诸人首告,得实者赏,纵容者同罪。”(弘治《大明会典》卷一一三)处刑的等级:“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;若关不由门,津不由渡者杖九十;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,徒三年;因而出外境者绞。”军和民的区别是:“若军、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,军以逃军论;民以私度关津论。”(《明律》十五《兵律》)这些制度是非常严格的,把军和民的活动范围限制在百里之内。
尤其是对“逸夫”,即无业游民,也就是我们七八十年代称之的“盲流”,更是严格巡查。“一里之间,百户之内,仍有逸夫,里甲坐视,邻里亲戚不拿,其逸夫或于公门中,或在市闾里,有犯非为,捕获到官,逸夫处死,里甲四邻化外之迁,的不虚示。”(《大诰续诰互知丁业》第三)对盲流处以死刑,而相关知情不报者则发配到偏远地区。